國際專利優先權定義
若某個可享有優先權互惠待遇的人士,首先在第一次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,則自該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年(發明或新型)或六個月內(新式權或商標)可再各其他優先權互惠國提出同樣申請時,得主張享有優先權,亦即這些其他互惠國必須承認該第一國家申請日為其本國申請日。
申請優先權之優益處
優先權的用意乃在於使發明人、創作人或商標專用權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請後,有充裕時間考慮是否須要向其他優先權互惠國提出申請,而不必顧慮到在這段時間內是否有其他人以相同的發明、創作或商標搶先申請。
可主張優先權等國家
此外,優先權係一種權利,並可連同申請權、專利權或商標權等一同移轉‧目前我國國民可以主張優先權的國家-WTO會員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