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商標
商標種類:商標、立體商標、顏色商標、聲音商標、證明標章、團體商標、
團體標章者。
正商標: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、所提供之服務,欲取得商標專用權者,
應依法申請註冊。
立體商標:指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,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
或服務來源的標識;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、容器形狀已達可區
分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,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。
顏色商標: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,而將顏色施於整個/部份商品
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,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
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。
聲音商標: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。
證明標章:凡提供知識或技術,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、品質、
精密度或其他事項(如正字標記 ㊣ )。
團體商標: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,如農會、漁會或其他
協會、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,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
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,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
人相區別。
團體標章:表彰公會、協會或其他團體之組織或會籍的標記。
專用權期間:自註冊之日起十年,到期得申請延展。
申請時期間:約八~十個月左右,尚未獲得審定及註冊時,勿使用商標。
現行商標法規
美國商標
1.商標使用:美國商標採先使用主義,商標註冊係因使用行為而發生,非因
申請而產生,因此、先使用比註冊還要重要。
2.商標註冊:在提出申請之同時,需提示一份已在美國地區使用之證明,
如無使用證明,則必需在申請之後註冊之前,宣誓註冊後將
如何使用商標,並繳納宣誓費且在一定的時間內提示使用證
明。
3.商標種類:與我國相同(參見我國商標種類)。
4.商標分類:採用國際分類(相同於台灣商標分類)。
5.申請時間:美國商標申請約12~18個月。
6.專用時間:自註冊日之日起十年,到期得申請續展註冊。
7.註冊商標使用需知:註冊後每五年需宣誓一次,宣誓尚在使用或提出相關證
明,需繳納宣誓費。
8.註冊商標之標示: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 ® 或 ™ 。
大陸商標
1.商標註冊:大陸商標採註冊主義,因此袛要與大陸地區有商務往來,均應
先行註冊以避免商標黃牛搶先註冊從中牟利。
避免以合資後之公司名義提出申請,如一旦撤資則商標有落入
他人手中之可能。
2.申請時間:大陸地區商標申請約8~24個月。
3.專用時間:自註冊日之日起十年,十年商標專用期屆滿,得申請續展註
冊商標,續展註冊商標得於到期日一年內辦理。
4.註冊商標使用需知:
※有下行為之一者,必須另案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:
一.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文字、圖形或其組合者。
二.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異動者。
三.註冊商標冊的授權或轉讓。
5.關於連續三年使用之問題:為避免已註冊之商標,因未在大陸設廠或行
銷場所,而被他人申請撤銷商標,則可利用
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刊物或網站,刊登廣告作
為有使用商標之證明。
6.註冊商標之標示: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 "註冊商標" 字樣或 ®。
香港商標
1.商標使用:香港商標採使用主義,註冊祗是表面證據,因此註冊後需實
際使用該商標方能完整保護。
2.商標註冊:審查制-核准後經公告三個月無人異議後,再申請取得證明文
件,再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後領取證書。
3.商標種類:與我國相同(參見我國商標種類)。
4.商標分類:採用國際分類(相同於台灣商標分類)。
5.申請時間:香港商標申請約6-12個月。
6.專用時間:自註冊日之日起十年,到期得申請續展註冊。
7.註冊商標之標示: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 ® 或 ™ 。
歐盟商標
1.商標使用:歐盟商標採註冊主義,因此註冊後該商標方能完整保護。
2.商標註冊:審查制-經審查核准後需進入公告程序,經公告三個月無
人異議後,使得繳費領取證書。
3.商標種類:與我國相同(參見我國商標種類)。
4.商標分類:採用國際分類(相同於台灣商標分類)。
5.申請時間:商標申請約6-18個月(不含公告時間)。
6.專用時間:自註冊日之日起十年,到期得申請續展註冊。
7.註冊商標之標示: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 ® 或 ™。
8.會員國:奧、比、丹、芬、法、德、希、愛、義、盧、荷、葡
、西、瑞典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塞浦路斯、拉脫維亞、
立陶宛、匈牙利、馬耳他、波蘭、 保加利亞、羅馬尼
亞、斯拉維尼亞、克羅埃西亞、斯洛伐克27國。